(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订本市地方性规章和起草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负责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城市化发展纲要,制订推进城市化的方针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研究制订全市经营城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有关经营城市的政策协调工作。
(三)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根据城市化发展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研究拟定建设事业(包括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体制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
(四)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论证测算等前期工作,指导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建设各行业的地方性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五)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施工、设备安装、建筑制品生产、装修装饰、建设监理企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审批、报批以及市场准入。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建筑安装(包括建筑施工、混凝土制品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建筑机械、设备安装、装修装饰)、中介组织管理的行业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
(六)指导监督全市建设活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市场管理,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建设市场竞争与合作。负责全市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各类专业工程)的工程交易和工程招标投标,制订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生产;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伤亡事故。
(八)负责全市城市和村镇房屋建筑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制定抗震防灾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九)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负责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公共客运交通(含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市政设施(含污水处理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各类公用事业企业(包括市政工程、园林工程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批报批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工作。
(十)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批报批工作;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估价、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和市场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公房、私房管理、落实私房政策、房地产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住房制度改革。
(十一)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城市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监督管理城市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和拆迁作业的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和拆迁许可证审查。
(十二)会同财税部门编制城市建设投资计划,拟定建设资金投资方案,制订城市维护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三)负责全市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市建设行政复议职能,参与建设行政诉讼;负责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宣传、依法治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四)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房地产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五)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建设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聘和继续教育;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专家拔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和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系统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根据国家的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制订全市建设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指导建设科技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十七)负责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组织落实和协调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各项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制定建设系统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落实政务公开、行风建设的措施。负责建设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及宣传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工会、妇联和共青团工作,管理建设行业各种协会团体;负责建设系统计划生育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十八)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审定、审批和报批工作,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规划、林业、水利、文物、环保、旅游、土地、宗教、工商、交通、卫生、公安等部门涉及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十九)负责协调电力、电信、邮政、工商、交通、环保、水利、文物和公安等部门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