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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承担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职责。
(二)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三)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制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负责变更或撤销县(市、区)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六)负责制定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
(七)负责对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八)协助考察、负责审核县(市、区)监察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市直属单位内设监察室正副主任人选;负责考察、任免派驻(出)监察室正副主任;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监察系统的干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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