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外和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外事、涉外和侨务工作的指示、决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执行对外、侨务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督促检查本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贯彻执行对外和侨务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况;负责处理本市的政治性涉外事项。 (二)协调市级各部门的外事和侨务活动计划;协同市级各部门处理重大涉外和涉侨事项;协助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做好需要地方配合进行的外事和侨务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市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邀请外国来华人员的审核报批手续;按照外交部授权,负责办理本市来华人员的邀请函电和签证函电以及有关出入境事项;负责本市因公护照的颁发、收缴和保管工作;了解出国团组或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和出访结果;归口管理并负责综合本市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来华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外经济工作,为引进国外、境外及华侨、港澳同胞的资金、技术、人才等做好中介和咨询服务工作;参与地方性重大涉外工作和重大项目引进工作。 (五)承办我市同国外缔结友好关系的上报工作;管理与外国开展友好城市以及友好基层单位的活动;负责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政府的日常联络办案工作,为开展实质性交流做好服务工作。 (六)了解和掌握本市外事、侨务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负责管理外国经济专家工作,负责管理或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留学生、实习生、外资、侨资(合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的涉外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侨属企业的政策,支持发展侨属企业。 (七)归口管理本市侨务工作,制定侨务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市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事项;确认华侨、归侨、侨眷身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华侨、港澳同胞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依法保护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贫困归侨的扶贫、救济工作。 (八)负责接待邀请来访的重要外宾和进行公务活动的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及前来采访的外国记者;统筹办理市级领导人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外宾接待工作。 (九)负责对本市外事、侨务干部的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外事侨务纪律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出国团、组、涉外人员进行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处理违反纪律的重大案件;配合和协助外宣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纪律教育工作;会审本市重要涉外报道和涉外稿件。 (十)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外(侨)办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外事侨务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港澳同胞及内地眷属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十一)负责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捐赠的审核管理,监督、检查各地执行捐赠政策的情况。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外办、侨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今后凡涉及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取消的,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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