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政预算、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导全市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具体财政政策。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行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市本级财政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 (四)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负责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款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彩票监管工作。 (五)根据市级预算安排,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合理配置财力资源;完善财政体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负责行政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负责市本级社会集团小汽车审核、审批工作。 (七)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支出;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收支,指导和监督市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财政集中支付制度;负责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八)承担市国资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和指导国有资产营运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财政性公共资源的统计;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和国有控股企业监事委派和管理;指导和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九)负责全市国有资产宏观管理、协调和监督;研究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制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负责市级营运机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全市企业效绩评价。 (十)管理全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评审。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中央特别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管理,管理和指导财政性投资评审中心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和征管改革的指导工作;负责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以及市本级农口重点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负责全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制订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评估、上报争取项目工作,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十三)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有关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四)管理全市国债工作;负责全市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管理。 (十五)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六)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财政监督,建立预算收入保障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十七)制定财税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指导市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今后凡涉及政府审批事项取消的,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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