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制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全市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工作。 (三)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调研;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四)指导检查全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审批“特殊情况”生育指标;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五)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六)综合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审批;发放校验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机构许可证》;负责避孕药具发放管理。 (七)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马寅初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今后凡涉及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取消的,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