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起草市区城市管理等方面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违反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办理行政复议答辩过程相关的具体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违法案件;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建筑施工管理、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和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 (四)负责局机关及所属支队、大队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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