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营运的制度和办法。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制订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 (四)管理、选派和更换国有资产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 (五)指导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制定各类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指标,考核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控股企业的营运业绩,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对各营运机构、控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奖惩。 (六)审核、决定、批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等重大事项。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七)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并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预算管理。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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