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政发〔2011〕7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衢州市公安局
消防支队和姚伟标等同志记功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以来,衢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在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救灾、灭火救灾、化工企业抢险救援等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中表现英勇,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在2011年浙江海蓝化工有限公司“3.10”氢氟酸泄漏事故、巨化集团锦纶厂“5.2”环己烷火灾事故、浙江爱立德化工有限公司“5.10”火灾事故中,消防官兵顾全大局,奋勇抢险,连续作战,处置得当,成功避免了事故灾害蔓延,避免了人员伤亡。
为表彰先进,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市政府决定给予衢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记集体三等功1次,给予姚伟标、董卫军等2名同志各记个人二等功1次,给予朱芪孝、刘洪伟等2名同志各记个人三等功1次。
希望上述立功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不负重托,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希望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以立功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团结奋进,锐意进取,牢记使命,为促进衢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记功△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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