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网上征询意见截止至 2011年12月2日。
市法制办
2011.11.18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体制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二)、市政府确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其所属的衢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现衢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组建方案见附件),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市政府指定项目的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配齐配强,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省《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确定征收部门)
(三)、市政府负责指定的项目及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高新园区、衢化新城管委会辖区内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柯城区、衢江区实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先将征收补偿方案与政策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省《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市和县(市、区)管辖的划分)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高新园区、衢化新城管委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独立实施征收工作,也可以聘请劳务服务公司协助其开展征收工作。从事协助征收业务的劳务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征收部门制定的标准,其从业人员应当经征收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培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省《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五)、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财政、综合执法、公安、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相关部门配合)
(六)、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市和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关系)
二、关于房屋征收的程序
(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征收申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房屋征收部门,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复。(按照我市实际的做法)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征收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分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评估四部分,发改部门负责可行性评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合法性和合理性评估,市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可控性评估。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控性评估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人数参照杭宁温做法)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情况,在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结合实际做法)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财政部门(含管委会财资部门,下同)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安排预算资金,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出具资金到位证明。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度拨付征收补偿费用。具体费用测算、拔付使用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补偿总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十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相关部门要停止办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意见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根据我市实际)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根据我市实际)
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市区房屋征收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或旧城区改建,出具已经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证明;
2、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材料、建设项目征收规划红线图。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二、关于未经登记产权的建筑认定
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规划部门组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联合调查认定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对1984年1月5日之前搭建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征收范围暂停办理的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改、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四、关于房屋征收的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共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随机确定时应当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省意见第四条第二款)
(二)、房屋评估的具体办法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
五、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装修补偿等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按照以往做法)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市、区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区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的准入标准和保障标准,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省意见第四条第一款)
(三)、征收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按下列办法办理:
1、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的,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购房后,征收人应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2、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或不具备享受房改条件的,可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由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对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助,货币补助标准为该房屋征收补偿费的百分之三十五。
3、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人经审查符合申请廉租房或公共租赁用房条件的,可根据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廉租房或公共租赁用房安置。(按照以往做法)
(四)、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按照以往做法)
六、关于被征收房屋的用途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用途不一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确认。(按照以往做法)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为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应提供经营当年及现在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完税凭证作为确认营业用房的依据。以2002年3月5日为界限,实施之前一年内按实际营业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予以确认,每提前一年,增加百分之六,剩余面积仍按原房屋用途标准补偿。未经同意改为其他用途的,一律按原房屋评估价格补偿。2002年3月5日以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确认。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按照以往做法)
七、关于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省意见第四条第三款)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提前搬迁的,给予提前签约奖、提前搬迁奖,具体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八、关于本规定范围的适用范围和时间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衢州市区规划区。(结合我市实际)
(二)、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结合我市实际)
起 草 说 明
一、 制定“意见”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011年8月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新的征收条例实施后,我市原有的拆迁相关配套政策与该条例有不少相抵触的条款,也不适应新的国有土地征收形势的要求,因此必须出台与新条例配套的实施意见。考虑到浙江省的征收条例可能要在2013年出台,我们建议先出台实施意见进行过度,等浙江省的征收条例出台后我市实际情再制定我市的征收办法。
制定《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和《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目的首先是为了解决急需的建设项目的要求,其次是为了制定更完善的衢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做准备,再次是保障房屋征收与拆迁政策的平稳过渡,减少因政策的不连接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情况的发生。
二、 起草的过程
(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和《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我局召开系统内相关单位进行了四次讨论会,认真仔细的研究相关内容,并且送有关单位进行的征求意见,通过广发的征求意见,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
三、 主要内容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是针对全市的规定,包含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确定了我市的征收体制,第二部分内容确定我市的征收程序,第三部分是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是针对市区的具体的政策,包含七部分:关于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关于未经登记产权的建筑认定、关于征收范围暂停办理的事项、关于房屋征收的评估、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关于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关于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关于本规定范围的适用范围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内容
1、关于体制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要逐步取消拆迁公司,征收业务由政府直接实施,实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负责制。原先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设置的衢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职能需要调整。房屋征收工作是项综合性工作,涉及社会资源的重新调整和分配,矛盾错综复杂,工作难度大,协调要求高。目前我市正在艰难推进南街拓宽改造项目和南湖广场改造项目,下一步礼贤街、水亭门历史街区等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任务艰巨。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为城市建设的先行者、排头兵今后仍将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市非常需要设立规格较高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衢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个管委会辖区内房屋的征收工作、市政府指定项目的实施工作,通过增加人员增强配置加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2、为了平衡整个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政策的平衡,防止政出多门人为制造征收补偿标准不一,意见中对两个区的征收方案要求报市征收部门备案。
3、关于劳务服务公司。国务院条例和省意见均没有关于征收劳务服务公司(也就是拆迁公司)的规定,考虑到一些县(市区)包括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高新园区、衢化新城管委会原来的拆迁工作是依靠拆迁公司开展,突然取消拆迁公司,征收人员很难一步到位,因此我局在实施意见中设置了过渡性的办法:“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独立实施征收工作,也可以从劳务服务公司聘请人员协助其开展征收工作。从事协助征收业务的劳务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征收部门制定的标准,其从业人员应当经征收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