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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12月12日    访问次数: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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